晋司办〔2018〕109号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
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18年8月23日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年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作出评价结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六条成立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应当与协会的年度考核结合开展。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考核对象是在本省内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内容:
(一)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情况。
(二)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办理业务数量和质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驻司法所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案件事项情况,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受到投诉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三)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管理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情况;管理申请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业务档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章程、合伙制度执行情况;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办公装备情况;所内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诚信服务以及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内容:
(一)执业资质情况。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工作资历、专业技能、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情况。
(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办理业务数量和质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驻司法所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案件事项情况,
(三)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参加政治思想、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研究等情况。
(四)执业纪律情况。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廉洁诚信服务以及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五)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年度管理和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等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本所不能正常运转;
3、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4、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5、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忠于宪法和法律,较好的履行法定职责;
2、在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
3、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达到“合格”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绩突出;
2、依法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作出突出贡献;
3、没有被投诉举报事项或经查实投诉举报事项不成立。
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等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拒不改正;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协会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基层法律服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但社会影响不大;
2、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已按要求改正;
3、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
(三)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圆满完成司法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达到“称职”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绩突出;
2、常年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成绩突出并受到好评;
3、依法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做出突出贡献;
4、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并做出突出成绩;
5、具有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建设,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实际参加年度考核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在每年的3月至5月集中组织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参加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2、纳税凭证及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3、司法所出具的上年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人民调解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2、获得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考核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在审查中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在审核中发现有疑义的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司法行政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考核等次确定后,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当地报刊或司法行政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个人出具的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核。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分别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考核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汇总各市情况后向全省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该所主任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或事迹特别突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监督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基层法律工作者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以下的,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予以警告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违规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调查结束或者处罚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第五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考核过程中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对年度考核的投诉举报。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司法厅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司法部,省政府法制办。
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2018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