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考试须知
第一条 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须知。
第二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三条 应试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四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第五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
第七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须知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